明光市卫健委办理行政强制事项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4-04-2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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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强制    共4项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1、子项   无

    2、实施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3、实施对象   企业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明光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形整改完成,解除封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查封、扣押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子项目   无

    2、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实施对象   医疗机构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明光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强制措施。

    (2)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3)处理阶段:对查封暂扣的场所、物品进行没收、销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6)在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子项目    无

    2、实施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3、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公民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明光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

    (2)实施责任: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或暂扣。

    (3)处理责任:对查封暂扣的场所、物品进行没收、销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6)在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项目名称:传染病防治强制

    1、子项目    无

    (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2)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暂停销售、消毒、销毁

    2、实施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2)《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3、实施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4、前置条件     无

    5、承办机构

    明光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7、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对拒绝消毒处理的污水、食品等,决定采取强制消毒销毁等强制措施。

    (2)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3)处理阶段:对查封暂扣的场所、物品进行没收、销毁或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对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6)在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程序

    二、行政强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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